宅基地閑置兩年以上可被集體收回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了“一戶一基”,宅基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存之基。但是,宅基地的用途是用來建造住房的,獲取宅基地后長期予以閑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宅基地收回。裁判文書網刊登的一份最高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4651號行政再審裁定書便確認了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
基本案情
廣東省江門市沙坪街道越塘村村民馮松堅申請宅基地。2007年12月28日,鶴山市政府作出鶴國土宅字(2007)第1154號《用地批復書》,批給馮松堅96.6平方米宅基地。并注明:“本批復許可的用地必須在二年內使用;逾期不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本批復書自行失效?!?008年3月13日,鶴山市政府給馮松堅核發集用(2008)第000197號《集體土地使用證》。2012年11月25日,鶴山市政府給越塘村越塘經濟合作社核發鶴集有(2012)第××7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馮松堅申的宅基地在越塘合作社范圍內。
馮松堅取得(2008)第000197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后,一直未建造住宅。2013年5月8日,鶴山市政府作出(2013)43號《關于同意收回馮汝江等五宗宅基地使用權的批復》,同意注銷馮松堅的宅基地登記,其宅基地由越塘合作社收回。
2013年10月23日,馮松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鶴山市政府(2013)43號批復。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中法行初字第28號行政判決,駁回馮松堅的訴訟請求。
馮松堅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收回宅基地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作出(2014)粵高法行終字第653號行政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鶴山市政府(2013)43號批復,由鶴山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二審判決后,越塘合作社發布公告、召開村民會議后再次向鶴山市政府申請收回宅基地,鶴山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告知馮松堅權利義務并召開聽證會,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鶴府行決字(2015)3號《批準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決定書》,決定收回宅基地。后馮松堅申請行政復議,江門市政府作出江府行復(2016)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鶴山市政府的決定。
馮松堅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鶴府行決字(2015)3號《批準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決定書》、江府行復(2016)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江門中院(2016)粵07行初53號行政判決、廣東高院(2017)粵行終247號行政判決均駁回其訴訟請求。馮松堅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院于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江門中院、廣東高院均認為馮松堅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超過2年未按批準用途建設住宅,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而后召開村民會議、聽證會,最終收回宅基地是決定及復議決定均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院認為作為建設用地的宅基地,權利人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后,未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的,經村民會議討論、半數以上通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并最高院明確“閑置”是指“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
收回閑置宅基地的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規定了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a href="http://www.ghszyy.com/articles/875.html" target="_blank" title="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通知,1995年5月1日施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52條則規定了“兩年以上”這個期限。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事宜,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以,收回閑置宅基地使用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權利人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造成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
2、經村民會議討論,到會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收回;
3、集體經濟組織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通知)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修訂版)
第二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巴士認為(www.ghszyy.com),從該案中也可以看出,政府即使在作出結論合法的決定時,也要注意程序合法,不要隨意忽略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該案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第一次的批復因為程序不合法,批復內容未列明收回宅基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導致了行政資源、司法資源、時間的極大浪費。只有程序正義,方能保證結果正義。
裁判文書網(2018)最高法行申4651號行政裁定書鏈接: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8524d1cd27142379065aa5900bfaf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