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發現政府規范文件不合法的不應適用,不能作為判決依據
行政行為從適用范圍上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文件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不支持單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但是在對具體行政行為訴訟的過程中可對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審查的方式有當事人申請審查、法院主動審查兩種方式。
當事人申請審查見《行政訴訟法》第53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p>
法院主動審查見《行政訴訟法》第64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p>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除去規章外,法院發現政府規范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在審理中適用或者參照適用,更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即使當事人未請求對不合法的規范文件進行審查,法院也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案例
黃某開會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被認定工傷。其直系親屬向社保局申請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社保局以應由交通事故肇事人賠償為由不予辦理賠付,依據是省政府有文件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p>
后親屬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社保局依法核定并支付黃某工傷保險待遇。一審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社保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一審案號:(2015)恩行初字第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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