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構罪量刑金額與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受賄罪的構罪及量刑標準是以受賄金額為主,輔之以“情節”(詳見法律巴士《貪污受賄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構罪金額》)。作為對合犯罪的行賄罪,構罪及量刑標準同樣是以行賄金額為主,但是與受賄罪又有所區別?!?a href="http://www.ghszyy.com/articles/1402.html" target="_blank" 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版全文,修正內容2021年3月1日施行,附Word電子文檔下載)">刑法》第390條對行賄罪的量刑規定,字面上沒用到“數額較大”等金額表述,而是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但是,行賄罪中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依然主要以行賄金額為標準,再輔之以其他“情節”。這些依然規定在法釋〔2016〕9號“兩高”關于《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原文如下: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綜合上述規定,行賄罪與行賄罪的構罪金額一樣,分為3萬元與1萬元兩種情況。但“情節”的考慮,在行賄金額以外,還要考慮其他情形與造成的國家利益損失。經法律巴士(www.ghszyy.com)整理,除去司法解釋第8條、第9條中的兜底條款外,三個檔次的量刑標準,可以按一般行賄金額、特別行賄金額、經濟損失三種方式劃分,其中“六種情形”指的是司法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五種情形”是指前五種情形。
一般行賄金額
第一檔:3萬元≤金額<100萬元 或者 1萬元≤金額<3萬元(六種情形)
第二檔(情節嚴重):100萬元≤金額<500萬元
第三檔(情節特別嚴重):金額≥500萬元
特別行賄金額
第一檔:3萬元≤金額<50萬元 或者 1萬元≤金額<3萬元(六種情形)
第二檔(情節嚴重):50萬元≤金額<250萬元(其中50萬元≤金額<100萬元時需具備五種情形)
第三檔情節特別嚴重):金額≥250萬元(其中250萬元≤金額<500萬元時需具有五種情形)
經濟損失
第一檔:50萬元≤損失<100萬元 且 1萬元≤行賄金額<3萬元(行賄金額≥3萬元時不考慮損失當然構罪)
第二檔(重大損失):100萬元≤損失<500萬元
第三檔(特別重大損失):損失≥500萬元
這種劃分方式的第一檔實際包含在前兩種劃分方式中,是前兩種劃分方式中第一檔“六種情形”中的第六種;后兩檔不用考慮行賄金額,比如行賄5000元造成了200萬元的損失,依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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