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會因離婚而喪失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所以,對于以耕地為代表的農村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戶”而非“個人”,夫妻雙方及其子女等的承包經營權是以農戶名義取得的。
那么,農村夫妻離婚,女方不再是這個家庭、戶的一員,是否還能繼續享受之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根據上述規定的承包制度講,既然不是承包戶的一員,當然不再享有。
但是,法律對婦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特別規定:農村婦女在承包期內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一般不因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改變。
先看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據該條規定,農村婦女雖然離婚,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仍然繼續享有之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離婚后沒有搬走,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2、離婚后雖然搬走了,但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只要符合這兩條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不管戶口是否遷走,都繼續享有之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此種情況下土地被征收,也享有征收權益。除非是女方在新的居住地另外獲得了承包地。
案例(源于(2017)蘇0681民初8797號民事判決)
A(女)與B有及子女C、D共四人承包有2.44畝土地,2014年兩人離婚,A、B分別直接撫養C、D,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分割。2016年,所承包土地被征收,補償款78940元全部付給了B。2017年,土地確權登記,承包經營權共有人仍然登記為四人。
A與C起訴B與D,要求分割土地補償款,獲得法院支持,A與C各獲得補償款的四分之一,即19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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