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人員哪些屬于《監察法》適用的對象
近期有網友咨詢,國有企業中哪些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其實法律巴士早在2018年發布的《<監察法>的適用對象范圍有哪些》一文中已有闡述。
關于國企中哪些人屬于監察對象,《監察法》第15條表述的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對于“管理”一詞的理解,不僅僅指擔任了一定領導職務的管理人員,而是應當側重于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等職能進行綜合判斷。
目前,司法實踐普遍認為,《監察法》規定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包含下列人員: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
2、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
3、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采購人員等。
4、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
5、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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