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公務員最低五年服務期的依據(附中組發〔2019〕10號全文下載)
近期有網友咨詢,包括《公務員法》在內,沒有哪部法律規定了公務員最低五年的服務期,為什么幾乎所有公務員招考都規定了“五年服務期”,甚至還與考生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協議”,最低五年服務期到底有何依據。
法律巴士(www.ghszyy.com)檢索了一下,“新錄用公務員最低五年服務期”還真是有依據的。但是依據并非哪部法律,而是中央文件:
1997年3月28日,原人事部印發《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
2008年7月16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08]20號);
2019年4月24日,中央組織部印發修訂后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19〕10號)。
以上三個文件均規定了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但是未明確是否要求在同一機關,實踐中通常是當地組織人事部門說了算。所以,在公務員招考中,招考部門通常會要求在本機關最低服務五年。
下面附上三份文件的原文:
人發[1997]33號
關于印發《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1997]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事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規范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應及時予以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第三條 予以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能夠較好完成工作任務,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第四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范圍、職數限額和職務對應的級別內進行。
第五條 對錄用時已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報考職位和德才表現任命職務,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確定級別。
對錄用時未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一般按以下規定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一)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人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可任命為辦事員,定為十五級。
大學??飘厴I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四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三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十二級。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十一級。
(二)新錄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學歷、工作經歷和原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市(地)級以下行政機關錄用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任命職務,可以在第(一)、(二)項規定的基礎上低一級任命職務,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確定其級別。
第六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情況作出總結。
(二)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評鑒意見和擬任職、定級意見。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
第七條 按國家規定下基層鍛煉和由于組織原因未能按期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其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時算起。
第八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職定級,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
第九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組發[2008]20號
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
中組發[200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用任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7月16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飘厴I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綜合管理類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前,其他類別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發布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同時廢止。
中組發〔2019〕10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等5個文件的通知
中組發〔201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
為了深入貫徹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中央組織部制定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辦法(試行)》,修訂了《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現將5個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19年4月24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級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一級主任科員以下或者相當層次職級范圍內,按照擬任職級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30日內,應當根據其擬任職級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沒有工作經歷的: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二級科員、二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七級;
大學??飘厴I生,任命為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員、一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六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員、一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五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四級主任科員、四級主管、四級主辦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四級;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二級主任科員、二級主管、二級主辦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二級。
(二)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級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級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招考職位類別、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l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08〕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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