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小便宜吃大虧:江蘇一車主上下班時“蹭”車過ETC被判盜竊罪
據江蘇省南通啟東市檢察院網站報道,車主黃某用“蹭”車過ETC的伎倆,在一年內191次逃避繳納高速過路費達5463元,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犯罪事實
黃某住啟東,工作地在上海,每天上班要走滬陜高速。2019年初,黃某偶然一次走ETC通道下高速時跟前車非常緊,在擋車桿落下之前便“蹭”著前車過去,ETC沒有感應到他的車就沒有扣費。
嘗到甜頭后,黃某屢試不爽,一直以“蹭”ETC的方式“省錢”。在無車可蹭的時候,在快到收費站的位置將車停下伺機而動。甚至在被發現攔住后,完全不顧及危險,還突然調頭或者倒車逆行回到高速主路上逃避付費,行為十分惡劣。
黃某因為逃費兩次被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列入黑名單,直到被抓獲時,其車牌仍在黑名單之列。但是黑名單并不能阻止其蹭ETC的行為,反而讓其上、下高速公路都蹭車走,系統根本不知道他什么時候從哪里上下高速。
最終是收費站工作人員有意識記錄黃某每次闖關的時間,摸清其晚上11點左右出現在啟東東收費站的規律,聯合高速交警于2020年1月19日將其抓獲。
經過公安機關查證,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間,黃某共偷逃高速過路費191次,合計人民幣5463元。
為何是盜竊罪
《刑法》第264條規定了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于盜竊罪的構罪數額,因為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則是由各省級行政區自行規定。根據蘇高法〔2013〕224號通知,江蘇省“數額較大”的標準是2000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
關于印發《關于我省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蘇高法〔2013〕224 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制定了《關于我省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F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分別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
特此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關于我省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實際狀況,確定我省執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四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蘇高法發〔1998〕4 號)同時廢止。
黃某逃避的通行費是屬于收費方的財產,ETC是替代人工的一種收費方式。黃某尾隨前車快速闖行,實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他人(系統)未發現的情況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將本屬收費方的通行費占為己有,且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高速逃費不僅嚴重擾亂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還可能釀成交通事故,更是涉嫌犯罪。廣大駕駛員不要因為貪圖小利,而耽誤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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