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年齡與檔案記載不一致,退休認定以檔案年齡為準
過去計算機系統尚未普及,無論是身份證還是戶口簿,以手寫登記為主,不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在傳抄過程中均存在錯誤。在推行二代身份證的時候,由于工作量大,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計算機操作不熟悉,也存在不少錯誤。
又由于把關不嚴,有些人為了上學、參軍、就業等,就在辦理身份證時篡改出生日期?;虬涯挲g改小,或把年齡改大。甚至在檔案材料中填寫不同的出生日期,導致檔案中也存在不同的出生日期。
不同的年齡記載在退休時就造成了困擾:把年齡改小的,實際早就達到了退休年齡;把年齡改大的,實際又沒達到退休年齡;有的人想早點退休享福,有的人又不想因退休降低收入。
那么,對于身份證年齡與檔案記載不一致,或者檔案中有多個年齡記載的,以哪個年齡為準?對于這個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已經給出了明確回答: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該條原文如下: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就是說,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一致的,以檔案記載為準;檔案中有多個年齡記錄的,以最早的記錄為準。
雖然《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印發于1999年,但是經法院認定,其不與法律相抵觸,至今仍然有效。
但是法律巴士(www.ghszyy.com)必須提醒的是:該規定只可適用于退休年齡的認定。比如就刑事責任年齡來說,不滿14周歲不用負刑事責任,不滿18周歲不能判死刑,這個年齡認定就不能全然以“檔案最先記載”為準,而是要根據多方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案例
A退休前系江西省某省屬國企職工,期身份證出生日期為1955年4月29日,檔案中記載最先記載出生日期為1954年4月29日。根據其檔案記載,A于2014年年滿60周歲。于是單位在2014年4月為其向省人社廳辦理退休手續。
A不服人社廳辦理決定,認為根據身份證登記,自己才59周歲,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于是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書維持人社廳的認定。
A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南昌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認為,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上述《通知》雖然是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但人社廳比照此《通知》中相關規定并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且該《通知》至今有效。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
A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西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不與上位法抵觸,具有效力。人社廳據此認定A的退休起算時間為1954年4月29日并無不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A不服兩審終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認為,國務院《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清理對象是規章,勞社部發〔1999〕8號文屬規范性文件,不屬于國務院規章清理的范圍,仍然有效。根據該文,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并且,勞社部發〔1999〕8號文對退休起算時間的規定是為規范確定職工退休時間,并不是確認其身份情況,人社廳的認定并無不妥。判決駁回再審申請。
最高院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2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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