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公司應當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離職后,公司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a href="http://www.ghszyy.com/articles/115.html" target="_blank" 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style="white-space: normal;">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離職手續主要包含四方面內容:1、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2、在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辦理工作交接(員工有配合義務);4、如果涉及經濟補償,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對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內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作了明確規定:“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p>
除此之外,如果公司要求員工上交了個人物品進行暫管,當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便沒有了繼續保管的前提條件,對員工的個人物品的繼續“保管”實則為非法占有,應當予以歸還。這一點雖然沒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但是歸還原物是基本的物權法律關系。
法律規定公司及時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目的是為了保障員工再就業的權利。否則會導致離職員工長期處于無法就業的真空狀態。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辦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案例
A從公司辭職,但是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未辦理社保轉移手續、未歸還其一級建造師證書,導致A無法重新就業。A訴至法院,要求公司:(1)歸還一級建造師證書,(2)出具離職證明,(3)協助辦理建造師轉出、社會保險及公積金轉移等離職手續,(4)賠償無法再就業的損失若干元。公司當庭歸還了證書,但是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亦應為勞動者辦理工作崗位涉及證件的相關轉移手續,以便于勞動者再次就業。
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導致勞動者在再次就業時無法辦理相關入職手續,或者無法出示相關證件,而不能順利就業的,損害了勞動者再就業權益,應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賠償。對于賠償標準,法院以A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酌情認定了4個月。
法院遂判決公司賠償損失,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出具離職證明、辦理建造師轉出手續、社會保險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離職手續。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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